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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來源: 日期:2024-08-16作者: 瀏覽量:

2009年9月27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

2011年4月12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5年12月4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項目支持科學技術人員針對已有較好基礎的研究方向或者學科生長點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性研究🦻🏻,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若幹重要領域或者科學前沿取得突破。

  重點項目應當體現有限目標、有限規模😌、重點突出的原則,重視學科交叉與滲透🎴,有效利用國家和部門科學研究基地的條件,積極開展實質性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重點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准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四條 重點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項目指南制定

  第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基金發展規劃和基金資助工作評估報告制定年度項目指南。

  年度項目指南應當體現優先發展領域𓀄、學科發展戰略,明確受理重點項目申請的研究領域或者研究方向。

  第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制定年度項目指南應當廣泛聽取意見、組織專家評審組會議進行論證🏬。

  專家評審組對擬列入年度項目指南的研究領域或者研究方向,應當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專家評審組論證意見制定年度項目指南🎷,並在接收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條 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制定的重點項目指南,應當經過專家論證,並在接收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重點項目: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的經曆;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正在博士後流動站或工作站內從事研究、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以及《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列的科學技術人員不得申請🙎🏻‍♀️。

  第十條 申請重點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請重點項目不得超過1項;

  (二)年度項目指南中對申請數量的限制𓀇。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重點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參與者與申請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2個。

  重點項目研究期限為5年👩🏻。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指南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申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通訊評審專家名單。

  第十三條 申請人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時注明🚔:

  (一)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二)與正在承擔的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四)申請人、參與者在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處罰期內的;

  (五)依托單位在不得作為依托單位的處罰期內的。

第四章 評審與批准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的要求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曆;

  (二)研究隊伍構成、研究基礎和相關的研究條件;

  (三)申請人完成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

  (四)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

  (五)項目申請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

  第十七條 對于已受理的項目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5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對同一研究領域或者研究方向的項目申請應當選擇同一組專家評審🦵🏻。

  對于申請人提供的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每份項目申請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于5份。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項目申請進行排序和分類,確定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申請😕。

  第十九條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來自專家評審組,根據需要可以特邀其他專家參加會議評審⛩。到會評審專家應當為9人以上🚮🙆🏽。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向會議評審專家提供年度資助計劃🙇‍♂️、項目申請書和通訊評審意見等評審材料🥾。

  被確定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其申請人應當到會答辯🏩,不到會答辯的👨🏼‍🎓,視為放棄申請。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到會答辯的,申請人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項目參與者到會答辯。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在充分考慮申請人答辯情況、通訊評審意見和資助計劃的基礎上⛏👰🏻,對會議評審項目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專家會議表決結果,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資助額度等及時制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申請人,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資助額度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並說明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並向申請人和依托單位提供。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複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複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依托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並在核准後將其中1份返還依托單位🧔🏻‍♂️。核准後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重點項目實施中期,組織同行專家對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

  中期檢查采取會議或者通訊評審方式進行。相近領域項目應當集中進行交流與評審。中期檢查專家應當為5人以上🧛🏿‍♀️,其中應當包括參加過該項目評審的專家。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中期檢查意見,作出是否繼續資助的決定並向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提供。

  第二十七條 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得變更依托單位🦹🏻‍♀️💆🏿‍♂️,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要求。退出的參與者1年內不得申請重點項目和自然科學基金委規定的其他相關類型項目。

  第二十九條 參與者變更單位以及增加參與者的,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要求。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一條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于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項目在結題前應當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二條 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𓀊、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情形🧑‍🦰,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六章 結 題

  第三十三條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責令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10日內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的;

  (二)未按時提交資助經費決算的🐳;

  (三)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

  (四)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自收到結題材料之日起90日內👨🏻‍🦱,應組織同行專家對重點項目完成情況通過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方式進行結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重點項目的完成情況,並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評價意見:

  (一)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二)研究成果情況;

  (三)人才培養情況;

  (四)國際合作與交流情況🧑‍🎨;

  (五)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結題材料提交的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作出予以結題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准予結題項目的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項目申請摘要。

  第三十九條  發表重點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注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四十條 重點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重點項目評審👨‍🚒、中期檢查和結題審查,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評審回避與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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