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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

來源: 日期:2024-08-16作者: 瀏覽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關于科技創新特別是基礎研究方面一系列重大戰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新時代科技強省建設有關工作要求,規範和加強山東省實驗室(以下簡稱省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實驗室聚焦國家戰略目標、全省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和未來產業發展方向,以建設成為國家實驗室“預備隊”👩、國家實驗室核心基地為目標,打造服務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的綜合性研究基地和原始創新策源地。省實驗室堅持“四個面向”,對標國際、國家頂尖創新平臺,匯聚、培養一流科學家和創新團隊🦻🏻,組織實施重大科研任務💂🏽‍♀️,開展前瞻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加速推動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和顛覆性技術創新突破,不斷提升源頭創新能力。

第三條 省實驗室是全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統籌謀劃、省市共建、以市為主的原則建設,強化省市聯動,堅持建設與管理並重。

第四條 省實驗室作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應當突出體制機制創新,依托科技領軍企業、省內外高水平大學和科研機構等承建單位,探索重大戰略需求牽引的🚵🏽,跨單位👈🏻、跨學科、跨領域的新型科研組織模式🏇🏻。

第五條 省科技廳是省實驗室的行政管理部門,統籌省實驗室建設有關工作🕕。

第二章 布局與建設

第六條 省政府根據國家、省重大戰略需求和“十強產業”發展需要,加強對省實驗室建設的總體設計和統籌規劃布局。

第七條 具備條件的設區的市(以下簡稱承建市)作為省實驗室建設、運行責任主體,應建立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省實驗室建設協調推進機制,統籌整合區域內現有科技創新資源及條件設施,大力引入國內外高端優質資源🧑🏻‍🤝‍🧑🏻,確保省實驗室高質量建設🧝‍♀️、高水平發展。

第八條 承建市政府要在省科技廳的統籌協調和指導下🟫,組織科技領軍企業𓀃、大學和科研機構等承建單位🧑‍🎓,擬定省實驗室建設方案,方案成熟後向省政府呈報建設申請🤖。

第九條 省科技廳對承建市政府提交的建設方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指導承建市進一步完善省實驗室組建方案,並將完善後的省實驗室組建方案及審核意見按程序報省政府審批。

第十條 承建市根據省政府批准的省實驗室建設方案💸,啟動省實驗室籌建工作,2個月內完成省實驗室理事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會組建🛋👲🏿,聘任省實驗室主任。籌建期內可掛“×××山東省實驗室(籌)”牌子🫸🏿。

第十一條 省實驗室應在獲批籌建6個月內,編制具體的建設實施方案,明確階段性目標☂️、重點任務、年度預算等核心內容🛢,經學術委員會審議🗂、理事會審核後,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二條 省實驗室采取“一室一方案”的方式建設,鼓勵探索采取“主體+分中心”(牽頭市承建主體實驗室、參與市設立分中心)等方式共建省實驗室。

第十三條 省實驗室全稱以“城市名+領域名+山東省實驗室”方式命名👐🏻,簡稱以“特定名稱+實驗室”方式命名💧,特定名稱原則上為地名、領域名或著名科學家人名等🙎🏻‍♀️。特殊情況可只采用簡稱🕴🏻。

第十四條 省實驗室籌建期為3年。自籌建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承建市政府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驗收,通過驗收的由省科技廳報請省政府批准正式授牌。籌建期滿無法完成建設任務的🙍🏼‍♀️,承建市政府須提前3個月提交延期驗收申請,籌建期最長可延長1年🧗‍♂️。1年後未通過驗收的🗓,由承建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准取消其省實驗室建設資格。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 省實驗室強化實體化建設,可按規定在省或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不納入機構編制核定範圍。在內部組織框架😉、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科學研究、知識產權歸屬、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權⛓。

第十六條 省實驗室理事會實行席位制管理,由承建市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參建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相關領域的著名科學家🌵👲🏼、企業家等組成🎷,理事長原則上由承建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理事會主要職責是研究制訂省實驗室章程及其它相關管理制度,負責審議省實驗室的發展戰略🎸、機構設置、財政預決算,協調解決重大事項等。

第十七條 省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每屆任期5年。學術委員會主任由相關領域著名科學家擔任,委員由國內外知名科學家、戰略專家、企業家組成。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指導和把握省實驗室研究方向、重點發展領域、重大研究任務與目標等學術問題,開展學術工作評估,定期召開學術谘詢委員會會議等🦏。

第十八條 省實驗室主任委員會是省實驗室日常建設和運行管理機構📙,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省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理事會聘任,報省科技廳備案📤🤵🏿‍♂️。省實驗室主任應由本領域內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強烈責任意識、創新意識和統籌協調能力的戰略科學家、技術專家或管理專家擔任。省實驗室主任每年為省實驗室工作時間應累計不少于6個月,負責省實驗室日常運行和管理的常務副主任,必須全職或全時在省實驗室工作。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九條 省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明確重大決策事項的基本規則👨🏽‍💼、決策程序🥡、監督機制、責任機制,制定理事會章程🏉、學術委員會章程以及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

第二十條 省實驗室要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人員規模按目標任務和實際需求等綜合確定,健全“開放、流動、競爭、協同”的用人機制,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動態調整🔪、能進能出。

第二十一條 省實驗室科研人員實行單聘和全時雙聘相結合🌏,經過2年至3年過渡,形成以單聘為主體的核心層隊伍🤺。實驗室可與雙聘人員原單位約定雙聘期間人員管理方式,原則上雙方機構應互認人員雙聘期間的科研產出和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 省實驗室應當健全人才成長激勵機制,制定保障科研人員潛心科研的政策,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建立與科研人員能力和貢獻相匹配、科學合理的內部薪酬分配制度;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省實驗室申報博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

第二十三條 省實驗室應當構建開放協同發展機制♟,主動融入國際科技創新大環境,有效利用全球創新資源🌖,開展國內外科技交流合作;推進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優秀人才共同培養及雙向流動,形成全面開放、協作共贏、共同發展的新格局🤾🏽‍♀️。

第二十四條 省實驗室應當完善促進科研成果轉化機制,探索建立與績效掛鉤的成果轉化激勵機制、轉化收益分配政策等🚽,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強化對企業的創新供給🦿,推動創新鏈上遊科研成果向下擴展延伸和轉化,促進科研與產業無縫對接💆‍♀️。

第二十五條 省實驗室更名、主要研究方向或結構調整重組等重大事項變更,由承建市政府按程序報省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監測與評價

第二十六條 省實驗室應當將上年度工作報告🔢、理事會會議紀要、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換屆情況報告,及當年度工作計劃和固定人員名單等🤹🏿,于每年2月底前經理事會審核後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統籌省實驗室建設運行監測評價工作,完善省實驗室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監測評價重點考察省實驗室建設方案任務落實情況🧏🏼,包括經費投入🙇‍♂️、科研開展🫏、績效產出、人才團隊、基礎設施、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等方面。

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廳對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實驗室建設實施方案,每年組織省實驗室籌建進展績效評價工作🤸🏻‍♂️。對未完成年度計劃的,責成承建市負責督促省實驗室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力、建設進度嚴重滯後的,由省科技廳評估論證提出調整建議🏬,報請省政府同意後將實驗室移出籌建序列並予以摘牌🚝。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對正式運行的省實驗室每3年一個周期開展績效評價🫅🏼。按照目標導向、長遠發展🧘🏼‍♀️、優扶劣汰的原則🖋,根據評價情況,分別做出強化支持、限期整改、報省政府批准後撤銷等決定👨🏽‍💼,建立動態管理機制🙅‍♀️。

第六章 經費與支持

第三十條 承建市以及科技領軍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承建單位對省實驗室建設發展實行按需保障,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穩定支持👱🏻‍♀️。

第三十一條 承建市及承建單位應積極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引導和鼓勵多元化投入🤽‍♀️,共同推進省實驗室建設🍄‍🟫。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對績效評價(驗收)合格的省實驗室➰,根據投資規模(不含土地出讓、基建費用)🧑‍🧑‍🧒‍🧒、建設內容、評價結果等🤾,給予後補助支持,主要用于高層次人才引進、科研設施購置、科研項目支持等。

第三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省實驗室根據國家、省戰略部署和重大需求凝練的重大項目指南,經論證後列入省科技計劃給予支持。省實驗室自主立項的重大科技項目,經理事會審定後報送省科技廳,通過審核的視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由省實驗室自主組織實施。省政府有關部門對省實驗室承擔國家✍🏽👨🏻‍💼、省科研項目,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等給予支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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